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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与兵团财税环保等五部门就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税法联合发文强

时间:2017-12-17 13:16人气:来源: 人民网

原标题:自治区与兵团财税环保等五部门就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税法联合发文强调 贯彻环境保护税法共建新疆绿水青山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由此成为我国的第十八个税种。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这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排污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保部门协作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目前,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已进入倒计时,我区开征环境保护税准备工作扎实推进。

一、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的结果,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开征排污费。2014年国家根据环境治理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03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321.68亿元,2016年征收额为205.68亿元。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现行征收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政府部门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改革收入分配体制,有利于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

三、环境保护费改税的总体思路。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济背景下,主要任务是统筹兼顾、顺利实施环境保护费改税,确保此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此次费改税将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努力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在现有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对其他污染物征税的可行性,在今后条件成熟后,将相关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列为征税项目,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加强污染排放治理制度建设。

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鉴于当前环境治理主要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兼顾各地排污费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国家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并授权各省(区、市)在规定幅度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实际税收征管工作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为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四、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内容。环境保护税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应税污染物(征税对象)。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

(三)计税依据。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四)应纳税额。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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